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87號
- 聲明人
- 林仁貴
上列聲明人因過失傷害聲請公開播送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仁貴因過失傷害聲請公開播送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115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