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72號
- 聲明人
- 薛博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薛博源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