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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87號

過失傷害聲請公開播送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英志蔡廣昇陳德民吳冠霆劉興浪

聲明人
林仁貴

上列聲明人因過失傷害聲請公開播送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仁貴因過失傷害聲請公開播送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115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18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聲請公開播送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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