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0號),再行聲請交付卷證等項(詳如其115年2月13日之聲請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10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包含交付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11號之全部電子卷證及錄音光碟等請求)後,再行聲請交付卷證等事項(詳如其民國115年2月13日之聲請狀),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