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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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緝字第六七九號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應由繫屬在後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判。
理由
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定有明文。本件據台灣高等法院函檢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函影本略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緝字第六七九號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十八條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有連續犯關係,屬同一案件,原應由繫屬在先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惟因被告繫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部分,尚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且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為免借提人犯不便,及利於審訊,宜併由繫屬在後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為此聲請裁定合併審判等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