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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施文仁陳炳煌張淳淙洪文章蔡清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

被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緝字第六七九號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應由繫屬在後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判。

理由

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定有明文。本件據台灣高等法院函檢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函影本略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緝字第六七九號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十八條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有連續犯關係,屬同一案件,原應由繫屬在先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惟因被告繫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部分,尚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且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為免借提人犯不便,及利於審訊,宜併由繫屬在後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為此聲請裁定合併審判等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蔡 清 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於民國 8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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