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二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二四號
- 上訴人
- 甲○○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一日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上訴人甲○○竊盜案件
之刑事判決,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所書:「A」000000000,係「H」
000000000號之誤,特此更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二四號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一日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上訴人甲○○竊盜案件
之刑事判決,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所書:「A」000000000,係「H」
000000000號之誤,特此更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