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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雅卿楊文翰陳正庸陳世雄張淳淙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

十六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六六○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係以抗告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自被羈押迄今已逾三個月,抗告人有固定住居所,因雙親年邁,幼兒乏人照顧,且要辦理工作移交,請求准予停止羈押云云,為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原因。惟查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法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上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並非抗告人停止羈押之法定原因,因認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並以抗告人所犯竊盜罪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兩案,理應合併審理,不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何以將其中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致抗告人不知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而遭通緝,抗告人無逃亡之意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淳 淙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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