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 聲明人
- 甲 ○
右聲明人因恐嚇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審
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七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恐嚇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右聲明人因恐嚇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審
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七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恐嚇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