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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恐嚇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蔡詩文莊登照洪明輝蔡清遊陳宗鎮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明人
甲 ○

右聲明人因恐嚇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審

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七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恐嚇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陳 宗 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號於民國 87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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