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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抗告人
甲○○ 男

右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駁回其聲請解

除限制出境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七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抗告人甲○○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其前因涉貪污案件,經第一審法院裁定具保停止覊押後並限制出境,案經上訴於本院審理中,六年來抗告人每次審理均準時出庭,且現已就任台北市議會議員,為參訪必要,請准解除該限制出境之處分云云。原審裁定徒以該案尚未確定,其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未就前述限制出境之必要性,加以審認,自屬理由不備,抗告意旨指摘及此,非無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於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