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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蔡詩文莊登照洪明輝蔡清遊邵燕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自訴陳錫棟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第三審判決(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自訴陳錫棟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邵 燕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於民國 8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