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六號
- 抗告人
- 甲○○ 男
右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駁回其聲請解
除限制出境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七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抗告人甲○○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其前因涉貪污案件,經第一審法院裁定具保停止覊押後並限制出境,案經上訴於本院審理中,六年來抗告人每次審理均準時出庭,且現已就任台北市議會議員,為參訪必要,請准解除該限制出境之處分云云。原審裁定徒以該案尚未確定,其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未就前述限制出境之必要性,加以審認,自屬理由不備,抗告意旨指摘及此,非無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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