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自訴陳錫棟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第三審判決(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自訴陳錫棟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右聲請人因自訴陳錫棟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第三審判決(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自訴陳錫棟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