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號

抗告人
鍾慧音即受判

右抗告人因受判決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六八二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按聲請再審之客體,應限於實體之確定判決,倘屬程序上判決,因不具實體之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體。而此項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又屬首應調查、審認之事項,必也於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係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受理之法院方得進而為其他程序及實體上審查。本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號判決,係以抗告人鍾慧音之夫甲○○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屬程序上判決,不具實體之確定力,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而原裁定案由欄雖載抗告人係對原審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九七號判決聲請再審,惟與抗告人聲請再審狀所載案號為本院上開判決不符(其於抗告狀亦明載係對本院上開判決聲請再審)。究竟抗告人係對於何項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該項判決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原審未先調查、審認,遽認抗告人係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及無聲請再審之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尚嫌速斷。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