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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

恐嚇取財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紀俊乾黃正興陳東誥張春福韓金秀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

抗告人
甲 ○

右抗告人因恐嚇取財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第三審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十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不服。本件抗告人甲○因恐嚇取財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再抗告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即已確定,而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人竟復具狀對之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韓 金 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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