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三
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號),聲請再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後,復又具狀聲請再議,請求改判,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