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 聲請人
- 甲○○
李秀里
右聲請人等因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移轉管轄,係就原法院未經判決之案件,聲請移轉與其同級之他法院而設。本件聲請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判決(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號),其審判程序已經終了,即無再為移轉管轄之餘地,其聲請移轉管轄,自非合法。又聲請移轉管轄,以當事人為限,所謂當事人,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聲請人李秀里為甲○○之配偶,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既非當事人,自不能聲請移轉管轄,其聲請移轉管轄,亦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