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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謝家鶴洪文章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
甲○○

        李秀里

右聲請人等因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移轉管轄,係就原法院未經判決之案件,聲請移轉與其同級之他法院而設。本件聲請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判決(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號),其審判程序已經終了,即無再為移轉管轄之餘地,其聲請移轉管轄,自非合法。又聲請移轉管轄,以當事人為限,所謂當事人,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聲請人李秀里為甲○○之配偶,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既非當事人,自不能聲請移轉管轄,其聲請移轉管轄,亦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移轉管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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