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五號
- 抗告人
- 甲○○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
十八日駁回異議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條規定,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決定;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同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監獄設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關於交付監務委員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受刑人之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人格、成績及其分類、編級與進級、降級等事項,並得直接向受刑人考詢。
故抗告人甲○○於監所之累進處遇如何計算,應由監所相關人員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與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無涉,縱令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未載明應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新法或舊法,並無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亦無何不當可言。抗告人若認監獄對累進處遇之計算有所不公,應向監獄主管單位申訴,而不得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不當。因認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雖謂抗告人係犯肅清煙毒條例之販賣毒品罪,原裁定記載其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語,尚有未洽云云。然查抗告人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論處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販賣毒品罪刑,有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一號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原裁定記載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僅較簡略,尚無不合,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