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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七六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淳淙謝俊雄蘇振堂張春福呂丹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
甲○○原名曾

            現所

右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五號刑事判決,應對甲○○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七六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