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九號
- 抗告人
- 甲○○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聲請法官迴避,以聲請迴避之案件,尚在該法官審理中為限。
本件抗告人甲○○因原審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四號、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二五號案件,聲請審判長陳正雄、法官許錦印迴避,經查該二案件早已判決確定,業經抗告人在聲請法官迴避狀中陳明,且有前案紀錄表附原審卷可稽。抗告人已無從為該項聲請,原裁定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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