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
- 聲請人
- 甲○○
樓在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0一八號),聲請再為事實之調查審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就所涉犯行,狀陳其並非現行犯,經以高雪芳脫罪之供詞,判處重刑,殊難甘服,本案尚有諸多疑點,請求詳酌釐清云云,聲請再為事實之調查審酌,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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