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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呂潮澤吳昆仁孫增同趙文淵吳燦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
甲○○

            樓在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0一八號),聲請再為事實之調查審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就所涉犯行,狀陳其並非現行犯,經以高雪芳脫罪之供詞,判處重刑,殊難甘服,本案尚有諸多疑點,請求詳酌釐清云云,聲請再為事實之調查審酌,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J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趙 文 淵

法官 吳   燦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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