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自訴盧清宇等人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對於確定之判決,始得聲請再審;對於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之規定自明。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六號裁定,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A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罪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