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0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0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四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因該附表編號一號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而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二號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經核尚無不合,查是否合於減刑規定,係依所犯之罪及宣告刑而定,與假釋中之殘刑無關,抗告意旨謂其假釋中之殘刑合於減刑規定,應予減刑云云,殊非有據,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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