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黃一鑫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0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四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因該附表編號一號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而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二號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經核尚無不合,查是否合於減刑規定,係依所犯之罪及宣告刑而定,與假釋中之殘刑無關,抗告意旨謂其假釋中之殘刑合於減刑規定,應予減刑云云,殊非有據,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黃 一 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