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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九號

強盜等罪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吳信銘徐文亮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九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駁回其對檢察官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稱:抗告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執更戊字第一二○號指揮書執行,惟該執行指揮書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業經原裁定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更㈡字第七號裁定予以撤銷,即失其效力,不能再憑為執行之依據,應改由新指揮書執行之,依法應將抗告人立即釋放方為適法。又原裁定法院為前開撤銷九十四年度執更戊字第一二○號指揮書之裁定後,已有五十天之久,始終未見送達新執行指揮書,縱最新執行指揮書即時送達,亦為無效之執行指揮書,應將抗告人立即釋放等語。經審核結果,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得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倘該具有爭議性之執行指揮已自動取消或停止而不復存在時,即欠缺繼續聲明異議請求救濟之必要。抗告人因偽造文書及強盜案件,分別經原裁定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七號、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年六月確定,並經該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六八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乃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成九十四年度執更戊字第一二○號指揮書,嗣於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註銷,同日另換發九十四年度執更戊字第一二○號指揮書,然前揭換發之指揮書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復經原裁定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更㈡字第七號裁定撤銷,並於理由欄內載明另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適法之處分,且經本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一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因減刑,經原裁定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十四號裁定將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並與強盜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乃作成九十六年度執減更字第四號執行減刑指揮書,並於備註欄載明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九十四年度執更戊字第一二○號原執行指揮書註銷,此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等在卷可稽。則抗告人所爭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之九十四年度執更戊字第一二○號執行指揮書既經法院撤銷,並經上開檢察署註銷,另換發九十六年度執減更字第四號執行減刑指揮書,已欠缺繼續聲明異議請求救濟之必要。且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九十四年度執更戊字第一二○號執行指揮之撤銷,僅係更正其上記載羈押折抵刑期之錯誤,並非自始否定執行之效力,抗告人於減刑前即因前開有罪之確定判決在監服刑,尚不因執行指揮書部分文字記載錯誤經法院撤銷,即當然生釋放抗告人之效果,抗告人請求立即釋放云云,並無理由。

另原裁定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二號裁定意旨,非就執行指揮書若經撤銷,其先前所為執行亦失其效力而為闡釋,抗告人引據該裁定意旨謂執行指揮書經法院撤銷,即生應立即釋放之效果云云,亦非可採。因認抗告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以執行指揮書之撤銷與羈押之押票未如期送達之情形相同,原執行之效力已隨指揮書撤銷而失效云云,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惟裁判除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而刑事訴訟法於第八編「執行」中,並無指揮書經撤銷後,即應將受刑人釋放之類似「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即視為撤銷羈押」之相關規定,自不得比附援引。況科刑判決確定後,茍未經赦免或罹於時效或執行完畢,其刑之執行效力即始終存在;倘依抗告意旨所指,指揮書一經撤銷即當然否定已執行之效力,因確定判決所宣告之罪刑均仍存在,勢必重新計算執行,豈非反陷受刑人於不利?抗告意旨引據延長羈押未經合法送達之規定,指摘原裁定違法,殊嫌無據。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九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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