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明人因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第三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認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靜、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莫皓然、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鄧阿華、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施桂芬、萬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立青、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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