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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因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明人因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第三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認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靜、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莫皓然、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鄧阿華、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施桂芬、萬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立青、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因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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