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 聲明人
- 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三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M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三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M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