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三號
- 聲請人
- 許 志 輝
許 清 連
許鍾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K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三號
許 清 連
許鍾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K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