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五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張凱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世達與被上訴人張宗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八號),聲請核定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K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五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世達與被上訴人張宗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八號),聲請核定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K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