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六號
- 聲請人
- 凃國慶律師(即上訴人張翰華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翰華與被上訴人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翰華與被上訴人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