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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淑敏陳國禎簡清忠王仁貴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林秋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李不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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