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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五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蕭亨國李慧兒高孟焄黃秀得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五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順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五號),聲請核定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五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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