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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劉福來陳重瑜吳麗女鄭雅萍陳國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 DILIGENT INT'L CORP. LIMITED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國 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