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雅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 DILIGENT INT'L CORP. LIMITED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 DILIGENT INT'L CORP. LIMITED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