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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劉福聲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
柯瓔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金鎧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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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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