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五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孝
上列聲請人因與武昌公寓大廈E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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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五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武昌公寓大廈E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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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