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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三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魏大喨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
許 志 輝

      許 清 連

      許鍾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