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林姿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麥駿豪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麥駿豪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