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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二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正一葉勝利阮富枝黃義豐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二號

聲請人
即再審被告
簡元城

上列聲請人即再審被告因與相對人即再審原告羅自坤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九號、一○○年度台再字第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二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