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二號
- 聲請人
- 即再審被告
- 簡元城
上列聲請人即再審被告因與相對人即再審原告羅自坤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九號、一○○年度台再字第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二號
上列聲請人即再審被告因與相對人即再審原告羅自坤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九號、一○○年度台再字第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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