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吳玉鈴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李秀英等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四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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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李秀英等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四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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