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王惠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國颯與被上訴人張安箴、賀少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國颯與被上訴人張安箴、賀少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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