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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吳正一葉勝利阮富枝吳麗女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國颯與被上訴人張安箴、賀少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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