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 DILIGENT INT'L CORP. LIMITED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國 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