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王明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美蘭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美蘭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