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九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紹中
- 訴訟代理人
- 林瑤律師
陳仕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九號
陳仕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