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王唯丞
王博學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秋芬(原名林詩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M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
王博學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秋芬(原名林詩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M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