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王唯丞

      王博學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秋芬(原名林詩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