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六號
- 聲請人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得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