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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五號

確認所有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陳玉完魏大喨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五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即財團法人臺北私立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吳詩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袁劼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五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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