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五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即財團法人臺北私立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命嘉
- 訴訟代理人
-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吳詩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袁劼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五號
江如蓉律師
吳詩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袁劼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