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 上訴人
- 劉建漢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邱鳳珠
游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八號),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之核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林坤賢律師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游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八號),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之核定,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林坤賢律師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