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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許澍林鄭雅萍魏大喨林金吾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
訴訟代理人
朱芳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陳桂藜(原名陳映慈)、陳桂芬、陳桂沁、楊秋蓮、陳陳輝與上訴人葉倫彥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五號),扶助被上訴人陳桂藜、陳桂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