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景芳
- 訴訟代理人
- 朱芳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陳桂藜(原名陳映慈)、陳桂芬、陳桂沁、楊秋蓮、陳陳輝與上訴人葉倫彥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五號),扶助被上訴人陳桂藜、陳桂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陳桂藜(原名陳映慈)、陳桂芬、陳桂沁、楊秋蓮、陳陳輝與上訴人葉倫彥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五號),扶助被上訴人陳桂藜、陳桂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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